情况说明
杨x诉陈x民间借贷一案,代理人经与杨xx核实,确定如下事实向法庭陈述: 1、杨xx与陈xx系朋友关系,2018年陈xx找到原告,说因为要和第三人焦xx合伙做生意,缺少资金,所以向杨xx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因为杨xx和陈xx是朋友关系,陈xx保证能按时还款,所以杨xx没有细问陈xx具体做什么生意。 2、后陈xx不能按时还款,心生歹意,有一次在和杨xx在一起时,谎称没带手机,借用杨xx的手机打电话,结果拿到杨xx的手机后就把杨xx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导致杨xx现在没有和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有一张之前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在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里:陈xx说:没有人不认你两分,他也认,我也认。能说明陈xx是在和第三人合伙做生意。当时情况是,杨xx找陈xx要本金和利息,陈xx觉得自己和第三人合伙做生意,应该让第三人承担一部分。但是从始至终,杨xx都是把钱借给陈xx,杨xx并不认识第三人,借条也是陈xx打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由陈xx偿还借款,至于陈xx和第三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与本案无关。 4、现原告仔细核对被告的还款记录,对陈xx还款利息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作出如下变更: 以10万元为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约定还款日2020年8月1日,利息共计为43333元。被告陈xx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计还利息29963元,剩余利息13370未支付,故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利息已经刨除了被告支付的利息(43333-29963=13370),未还本金。 自2020年8月2日起,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