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吸收合并后,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 可以有经济补偿么?老公司被注销,现在已经公告了, 公告一个月后才给员工知道。新公司 只给了一个新合同续签,而且没有工资数额 叫他们签字, 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说法啊,请律师解答 律师分析 石家庄劳动律师答复:被合并公司职工的原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没有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就是属于协商解除的情形,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执行。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石家庄法律咨询网www.sjzflyz.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