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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民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12-10-18 19:22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工地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文由 石家庄律师 李建朋整理发布,李建朋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一、民工与公司之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

工地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李建朋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一、民工与公司之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按照民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自己承担劳动风险,按劳务获取报酬的民事合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外地农民工来京到建筑企业打工的应当认定为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民工在劳动中发生工伤等劳动风险均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本案中,吴文青等民工不仅仅向江苏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获得劳动报酬,而且要服从公司的管理,工作期间的吃住均是该公司负责,不能因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给民工缴纳保险而否认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认定为劳务关系对民工讨要工资的利弊。

石家庄律师1、关于时效
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劳动纠纷的申诉时效仅为60天。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如果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诉讼时效就是两年,这对法律知识非常贫乏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2、经济补偿 
如果民工与公司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得到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务关系,民工除拿到工资外,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3、保险待遇不同 
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要为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保险。如果是劳务关系,公司就没有义务为民工缴纳各类保险。

4、处理程序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民工必须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法院可以受理民工的起诉,无需先行仲裁。

本案中,十五名民工于2005年1月曾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了避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不至被因时效被驳回,民工只能将《不予受理通知书》暗暗揣到兜里,而不敢提交法庭。而法院却以未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如果民工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有可能以劳动关系必须先行仲裁为由予以驳回,也可能在查明已经超过申诉时效无正当理由而驳回,当然也可能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改变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的认定。民工的急切心理就是尽快拿到血汗钱,即使少些也就认倒霉了。因此考虑到“马拉松”式的诉讼成本太大,时间过久民工讨要工钱的费用可能会超过他们那几百元的工资。拿的少,总比拿不到好,斟酌再三,民工决定尽管不服一审判决但只能放弃上诉的权利。

三、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报酬的,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标准,工资待遇属于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予惩罚的。如果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报酬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这从中用人单位显然有利可图,这不但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这显然是与立法本意相悖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为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本地区同行业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或者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交给民工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为了保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使民工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如用人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民工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交给民工时,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民工讨要工资应当适用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将十五名民工的共同诉讼分解为15个案件,为原告带来了诉累,加大法院的成本和律师的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十五名民工一起在江苏某建筑公司打工,均是因为被拖欠工资而诉至法院,显然,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即均是工资,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节省时间和费用,方便民工进行诉讼,节省法院的人力和财力,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然而,法院却要求十五名民工分别起诉。仅诉状就要多复印56页,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要多提交28页。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十五名民工平均所得工资应为745元,但是却要提交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35页、法律文书生效证明15页、执行申请书15页、身份证复印件15页,共计180页,律师还要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如果按每案一函计算,又要提交律师手续30页。也就是说,15名民工的案子,仅申请立案执行就要提交210页的材料。本来14页就能解决的问题,民工和律师却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210页的立案材料,显然是人为增加了民工的维权成本。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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