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借款给乙,丙作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同一个案件,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甲地法院起诉乙和丙,后来,丙以撤销保证条款为由在乙地法院起诉甲和乙,请问后来立案的乙地法院是否必须将该案移送给先立案的甲地法院?谢谢 石家庄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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