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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天猫店铺无法续签被骗上诉状

时间:2018-01-06 17:0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本案一审、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合同目的认定理解错误,本案合同目的为取得涉案店铺的长期经营控制权。
 上诉人与xxx的买卖合同第五条中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为取得涉案网店的经营控制权,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在转让前的经营行为对对网店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商标瑕疵对网店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的解释首先是文义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存在歧义或矛盾,应遵循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首先,本案中合同目的写的很明确,就是取得涉案店铺的经营控制权,购买股权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手段而已。因为要取得涉案店铺和商标,只能转让股权。一审法院认定转让股权是合同目的之一属于本末倒置,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上诉人接受的公司除了涉案店铺,根本就没有其他财产,注册资金十万元至转让时也未缴纳。如果转让股权是合同目的之一,那么按照交易习惯,双方根本无需单独书写合同目的为取得店铺经营权的条款,单独书写此条款,可见双方对合同目的的认可和重视。
其次,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上诉人千里迢迢从河北赶赴上海就是为了购买一个网店能长期经营。不是几个月就倒闭注销的店铺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只要接手经营一天,就算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第五条既然写明xxx在转让前的经营行为对店铺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责任,说明上诉人就是想长期经营店铺,生怕转让前存在各种问题或则重大瑕疵,转让后才显现爆发出来,所以制定此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xxx在转让店铺前由于经营问题对店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居家布艺已经达不到续签标准,床上用品已经达到不达标的临界值。所以导致上诉人接手后无法续签,对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故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一审法院却片面的认定xxx只需要对转让临界点前的店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就好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离婚后,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完全无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二、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上诉人和xxx的通话录音中,xxx明确表示“店铺无法续签的事实没法提前告诉你,中介不让说”。被上诉人当然不会告诉上诉人这一重大问题,因为一旦告诉上诉人,上诉人根本不会签合同购买,被上诉人好不容易甩出包袱,找到接盘的下家,岂能就此收手?所以两个被上诉人就恶意串通,选择了刻意隐瞒。
这一点就证明被上诉人刻意隐瞒店铺的经营期限,中介和他恶意串通,对上诉人进行欺诈。而上诉人和中介的录音中,xxx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店铺续签的问题。而一审当庭却和被上诉人xxx统一口径说三方在场,告诉上诉人不能续签的事实。这种完全相反、相互矛盾的说法足以证明了二被上诉人的恶意串通,颠倒黑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幸亏上诉人及时进行了电话录音,否则真的是有口难辩。
xxx在和上诉人的通话录音中说:“假如我卖给你二手车,是重大事故车我没告诉你, 当时你没看出来,回去之后你再来找我还行吗”。但是被上诉人并不知道购买汽车也好,店铺也好,都要把商品的重大质量问题告知买家,刻意隐瞒,主观上就是欺诈。这段录音能够证明三点:一是xxx是明知网店是存在重大问题的,二是他明知该问题会影响到双方是否签订转让合同;三是他进行了刻意隐瞒,所以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介和xxx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诉人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
被上诉人应如实告知店铺经营状态,上诉人签订合同接手店铺时,居家布艺考核已经不达标无法续签了,床上用品考核也达到临界值,无论谁接手都不可能达到续签标准。这一点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已经承认是明知的,如果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这重大事实,上诉人绝不会花一分钱购买一个评分极低只能经营几个月的店铺。
虽然上诉人在接手网店时能够查看网店评分,但是上诉人当时一直认为评分低只会影响销量而已。虽然购买时评分低,但是上诉人认为只要诚信经营,经过三五年应当可以拉高评分,如果三五年不行,那就用更长时间来做,只要店铺在自己手中就会慢慢做起来。但是上诉人万万没想到天猫对网店是有考核的,直到上诉人接手店铺后两个多月后,天猫平台弹出客服提示,上诉人才知道由于xxx经营期间长时间的低评分,导致了涉案店铺无法在2018年续签。上诉人在这一点上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因为店铺经营状态、经营期限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上诉人已尽到注意义务一审法院把全部义务和举证责任归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告知义务、欺诈、和故意隐瞒等过错却丝毫未提及,显失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足够小心谨慎、专门找了合同,还咨询了相关人员,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但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所处的身份、地位、行业、专业不不同,双方对天猫商城的信息、制度等方面了解程度相差悬殊,信息极不对等,上诉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需要被上诉人全面披露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所有责任,不合法也显失公平。
在代理本案之前代理律师还不知道什么是dsr值,开庭审理时审判法官也不知道这是什么。在签订合同时,对天猫的认知程度上,上诉人和律师、法官是一样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能力查阅相关规则以确定是否签约纯属主观臆断,让一个人去掌握一个陌生领域的专业问题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同属于阿里巴巴的淘宝网就不需要考核,评分再低也可以入驻平台,京东和其他公司更是有不同规则,不同的公司有它不同的规定,只有实际经营过的人才会了解和熟知。上诉人当时根本就不知道天猫平台还有考核一说,怎么可能会去查阅相关规则?一审法院苛求上诉人掌握这些知识是不现实也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有无义务告知上诉人评分影响续约考核,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关系到双方是否签约的重大事项。退一步讲,即使不告诉二者之间的关联、不告知考核标准,那至少要告知上诉人店铺的经营期限,签订合同时店铺已经不能续签居家布艺和床上用品都已超标,经营期限也就几个月而已。如果上诉人知道这个事实,万万是不会千里迢迢去购买的。再退一步讲,如果店铺能够正常经营,可以续签,那么被上诉人的义务就降低。但是被上诉人在明知道店铺不能续签的重大问题时还刻意隐瞒,就不能否认其告知义务和重大过错。被上诉人也是怕告知上诉人实情后上诉人不会购买,他找不到接盘的下家,所以和中介串通隐瞒。
一审法院一味强调上诉人的注意义务,却完全否认被上诉人的告知义务;一味强调上诉人的过错,却丝毫未提及录音证明的被上诉人的故意隐瞒、欺诈、严重过错;在被上诉人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况下仍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判决显失公平,不合法也不合理,也违背了签订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签订合同时,床上用品和居家布艺都已达不到续签考核标准,被上诉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既然涉案店铺为居家布艺和床上用品,那么这两个类别应当全部达标才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就是违约。不止居家布艺,就连床上用品这一类目也超过127天,达不到续签标准了。
六、一审法院把所有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推向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上诉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被上诉人处于支配地位,双方掌握信息极不对等,一审法院不应把举证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
上诉人当庭展示了店铺后台能够证明上诉人经营的产品属于居家布艺,一审法院却以没有证据为由没有认定,但是中介出具的网店经营截图复印件却被一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可了中介的复印件,却没有认可上诉人的原件,属于违法。
七、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欺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行为,上诉人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无论法定也是约定,上诉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
截至目前上诉人花费巨资购买的‘将死’店铺即将关闭,受害者合法诉求被驳;欺诈者逍遥法外,实在让人汗颜。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诉求。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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