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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删除了雇佣关系后工地手上找谁赔偿

时间:2022-07-04 09:3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废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 雇佣 条款。那么以后工人受雇于没有资质的个人老板,工作时受伤,该找谁赔偿呢?发包方的建筑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最近本律师接手一个案例,我们来看一看; 王明(化名
       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废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雇佣条款。那么以后工人受雇于没有资质的个人老板,工作时受伤,该找谁赔偿呢?发包方的建筑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最近本律师接手一个案例,我们来看一看;
       王明(化名)是一个农民工,他的哥哥王刚在石家庄的一个工地承包了一个拆除铁架子的小工程,王刚没有任何资质,他是从东x三建承包过来的,但是签署了一个防护棚拆除合同。王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下,全身骨折,现在的问题是该找谁赔偿?
       民法典实施前,可以把哥哥王刚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哥哥是雇主,发包方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雇佣关系,只有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上着手起诉雇主。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
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对雇主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发包人发包给没资质的个人,个人又没钱,能否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没有规定,只能依据原则性的过错责任要求发包方承担过错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但是王明去石家庄社保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不属于工伤,不受理,让他去法院起诉。很显然社保部门的理解是错误的,王明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而且申请工伤认定也有利于他的权益最大化。可惜社保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话又加大了王明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希望民法典后续出台司法解释对类似情况责任主体予以明确,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受理农民的工伤认定。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微信:306590570。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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