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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本买房违约上诉状

时间:2017-09-21 13:44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x月5日生,住址: 电话:1xxxx;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xxxx,电话:15xxxxxxxx;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年x月28日做出的
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x月5日生,住址:  电话:1xxxx;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xxxx,电话:15xxxxxxxx;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年x月28日做出的(2017)冀0110民初c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请求交付房屋,被告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交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持上诉人交付房屋的诉求。
      1、民事行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本案中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在收到房屋第一次价款时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该约定为买卖双方合法的约定,一审法院也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为何这一合法约定的条款却不予支持?显然一审法院如此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取得不动产证只是房屋权属的证明,交付房屋和取得产权并无直接关联。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后,上诉人就可以合法的占有、居住、使用,这也是一种权利。即便上诉人自己不居住,也可以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这也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一审法院却认为的干预了双方的合法约定,侵犯了上诉人对房屋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违约超过三个月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违约金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该案买卖合同第五条有两个条款,第一款约定:“如被上诉人没有如期交付房屋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有权追究被上诉人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总房价款每天加收1%”。第二款约定:“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本合同,终止合同,被上诉人按房价50%支付违约金”。这两个条款是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使用的,也就是说上诉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金,也可以在逾期超过三个月后选择解除合同。一审判决书也是认定上诉人选择了继续履行,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上诉人就有权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只是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实际是是助纣为虐,让违约者放肆违约,反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此判决既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
      上诉人的违约金诉求并不高,上诉人房款的利息损失,上诉人的房租损失,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等,这些都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这些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上诉人主张的149100元违约金。
     综上所述,既然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中合法有效的条款:交付房屋、交付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水电暖及物业的交接手续、支付违约金、在不动产登记证下达之日起,协助上诉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这些作为上诉人合法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并在判决书中载明,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诉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房产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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