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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上诉答辩状

时间:2013-04-04 09:35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人:白xx 被答辩人:王xx、张xx 被答辩人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12 )东民一初一字第 000xx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系诉争 802 号宅基使用权人证据充分;被答辩人辩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xx ,立论缺乏根据。 1 、

 

答辩人:白xx

被答辩人:王xx、张xx

被答辩人不服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xx)东民一初一字第x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系诉争802号宅基使用权人证据充分;被答辩人辩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xx,立论缺乏根据。

1根据《物权法》17条规定,该宅基地登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系诉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48条规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根据该规定,答辩人并不因为系城市户口而丧失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答辩人认为城市户口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论点错误。

2被答辩人认为:“原x号宅基地证记载一宅二户,答辩人之母系一户,白xx继承母亲一户,白春喜同意王九盖楼,王x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该立论缺乏证据支持。

石家庄房产律师:首先、被答辩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一宅两户的两户系答辩人和答辩人之母。该论点与白xx、村委会的认识和实际答辩人享有17-6-102房产权和802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矛盾,也和上世纪50年代农村分家析产的风俗习惯矛盾。

其次、2008年谈话纪要,白xx认可xx宅基地归答辩人,被答辩人虽否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同在该纪要上签字人可以证明真实;村委会提供合同书和自建小楼规定中,白xx是代签人也可以证明,白xx认为自己不是宅基地权利人。白xx是保管答辩人宅基证而丢失。2010426日、54日、617日三份村委会证明亦证明0745号宅基地兑换802宅基地和17-6-102住房,归答辩人。

既然白xx自己都不认为继承答辩人母亲一户,被答辩人立论白xx继承母亲一户岂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再次、被答辩人认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是片面认识:答辩人有二子,根据村委会历年的分房政策,凡是有分户需要的,每个儿子都会分到一块宅基地。一宅两户兑换成一处宅基地和一处房产,两处都在答辩人名下合法,是因答辩人家有两个儿子,有分户需要。

答辩人说一宅二户是村委会给答辩人二子各一户,村委会证明可以佐证,既符合村委会发放宅基地的习惯也符合村民分家析产的风俗习惯,切合实际。答辩人论点有证据佐证,被答辩人论点没有证据且不合情理,法庭当然不能弃答辩人论点而采被答辩人谬论。

综上二点,被答辩人论点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与白xx借宅之说,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答辩人对白xx占有宅基地有赠宅、继承两说,在案证据无法支持。

1现在,诉争宅基地使用权归答辩人,房产权归被答辩人,房地分离必有原因。双方都认可并未直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使用,都认可通过中间人白xx完成房地分离的过程。

如何发生房地分离,答辩人自村委会调取的94616日的《合同书》、94615日《自建小楼规定》,被答辩人提供的199199日《宅基地使用费专用收据》,94628日、95322日形成的《建楼款收据》,最能说明问题。

《建楼款收据》上载明,“收到老白楼房款”,说明白xx建房,xx并未出面进行建设。王xx在建设期间没有出面,在前白xx代签《合同书》、《自建小楼规定》中,所代表的就不可能是王x,只能是答辩人。所以,楼房是答辩人同意白xx以答辩人名义出面建设的。

若宅基地使用权在94年即发生变更,被答辩人必然要求答辩人出具证明,白xx不会在2008年《谈话纪要》中签名,村委会亦不可能出具2010426日、54日和617日证明,xx社区的居民也不可能无人知晓,被答辩人也不必制造矛盾两说。

既然宅基地使用权未变更,答辩人同意白春喜建房,答辩人与白春喜只能是借用或租赁关系。未发生租金给付,当然是借用。

2被答辩人在(2011)东民一初二字第xx号判决中述答辩人将宅基地赠与白xx;在(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称白xx继承答辩人母亲遗产取得宅基地.二论矛盾必有一假或同为虚假

白xx继承取得说、受赠与取得说,与白春喜意思表示背离不能认定。

xx辩称白xx、张xx、白xx让其在答辩人宅基上建房,没有白xx自认,白x也予以否认。并且,该说法与《合同书》、《自建小楼规定》、《建楼款收据》证明的事实——即答辩人让白xx建房,也是矛盾的,所以不能认定。

 3、 原判认定答辩人同意白xx建房,认定事实清楚。原判认定白xx让王x投资建造,并不准确,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白xx建造比较适当。

三、一审判决彻底解决房地分属的问题,判决妥善,应予以维持。

1、在宅基地上添附楼房时,对外以白xx名义发生,白xx应为原始产权人。建造后,被答辩人无论因投资建造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继受取得,因该楼房存在房地分离的权利状态,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继受物的权利缺陷责任。答辩人要求返还借用宅基地时,被答辩人负有返还义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白xx在答辩人宅基地上添附建筑物,答辩人行使物权时,根据双方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有拆除或折价归附宅基地权利人两种方式。

鉴于被答辩人对一审法院评估和调解工作极不合作,一审法院按被答辩人要价将楼房归附答辩人,既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又很好解决本案纠纷,比较妥善。

2、被答辩人认为“法院认定房屋价值没有依据”是不妥当的。

首先,答辩人申请评估,法院多次传唤、协调、甚至院长亲自到居委会做工作,但被答辩人避而不见,无功而返;所以未经评估,责任在被答辩人不配合。被答辩人长期出租获利,其不配和法院工作,无非是想维持既得利益,其要求发回重审无非是想重演故伎,拖延时间。法院不能拒绝裁判,面对被答辩人不配合,组织议价处理有何不当。

因诉争楼房是答辩人宅基地上房产,不具备上市交易性,购买权人限于答辩人。所以,只能进行造价商定,不能进行市价评估。因此,法院组织双方就造价进行商议并无不妥。

其次,被答辩人举证白xx楼房造价6万元,答辩人调查及认可造价亦为6万元,被答辩人称造价12万元没有凭证,双方就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照顾被答辩人,说服答辩人,判决12万元,依据的是答辩人委曲求全后对被答辩人要价的认可。

3、如被答辩人不解法院善意及答辩人的忍让,中院应当依法改判拆除房产恢复原状。

四、被答辩人的诉讼时效辩解不能成立。

1、债权请求权存在诉讼时效,答辩人要求归还宅基地的诉求,是物权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即便作为债权请求权理解答辩人诉求,关于借用物返还问题,答辩人与白xx并未约定归还时间,依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借地建宅,酿成今日纠纷,实有违于初衷。被答辩人长期占有答辩人宅基地出租获利,数年积累,不下30万元,加上法院判决给付12万元,早已经超过建房投资数倍。欲壑难填,适可而止,被答辩人应当知足。

因此,望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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