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7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职业:公司职员,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一:桥西区相约首席歌厅,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4MA09XH861Y;电话:0311-83758898 经营者:张聚飞,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友谊街十九巷5号,身份证号:130185198106061317,电话:15831995123。 被告二: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石家庄桥西区槐安东路69号香晴苑家世界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91379191Y, 法定代表人: 赵玉新,职务:执行董事,电话:0311-66560616,400-1816-066,0311-8690509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返还占用属于原告所有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9号香晴苑家世界1-135和1-136的房产, 2、被告一立即将涉案房产恢复原状;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商铺占用损失费 元 (槐安路附近商铺租金大概是2/㎡.一天),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4、判令被告二协助配合办理涉案物业的移交、接收、变更、使用、出租、处分等相关手续;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原告购得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拍卖的桥西区槐安东路69号一层商铺,于 年 月 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系争商铺的所有权。 被告一直强行占有系争商铺用于相约首席歌厅的经营,原告多次与之协商请求返还商铺均无果。原告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原告通过法院拍卖程序依法取得系争商铺的所有权,是该商铺的使用权人,而被告的占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相应权利的行使,理应交付系争商铺并赔偿占用损失费,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