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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借款答辩状

时间:2020-04-19 10:36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 xx,女,汉族,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7号,电话:xx7。 答辩人因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已经偿还本金 xx 元,利息 xx 元。 2017年8月18日,答辩人与石家庄xx 房地
 
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7号,电话:xx7。
答辩人因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已经偿还本金xx元,利息xx元。
     2017年8月18日,答辩人与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城购房协议。协议签订后,答辩人缴纳首付款。为缴纳剩余房款,2017年12月4日,答辩人在xx公司指示下,与原告(xx公司的关联公司)和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槐安东路分理处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答辩人向原告借款23万,以上各方约定答辩人借款即为买房,并于放款日当天在汇融银行全额转给高远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二、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并非适格被告。
       三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做出了规定,明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而原告作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明知高远公司向答辩人出售的时光城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仍与其关联企业高远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委托银行向答辩人发放贷款的方式,属于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但是原告委托放贷的用途是用于违法楼盘的销售,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原告属于过错方,其诉求利息及逾期利息和罚息不应支持,已经取得的利息xx元属于违法所得、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答辩人
     因委托贷款合同违法、损害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原告已经取得答辩人的利息属于违法所得、不当的得利,应予返还。
     另,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属于过错方,无权主张利息及罚息赔偿。原告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在审查借款人方面应由极高的要求,应审查其贷款能力及用途。原告明知高远公司向答辩人出售的房屋无预售许可证,明知所借款项是用于支付购房款(有答辩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录音为证),在此情况下仍向答辩人出借款项,答辩人在房款当天就在受托银行马上把借款转给了高远公司,银行本身在委托贷款中就有审查借款用途的义务,当天转给开发商,说明原告和银行均明知该款项是用于购房,而非补充流动资金,故原告属于过错方。
     答辩人不存在过错,反而属于受害者。首先,答辩人之前和原告并无交集,从未听闻原告公司的名字,之前原告一直以为自己是从银行正规贷款,购买的是五证齐全的房子,直到答辩人着手起诉高远公司,在咨询律师之后才知道名为贷款实为委托借款。答辩人文化程度不高,社会经验不足,在购买房屋时,售楼部摆放着楼盘预售证号的牌子,宣传单也写明涉案楼盘的预售证号,销售人员也告知答辩人涉案楼盘有预售证。于是答辩人就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匆忙签署了购房协议,又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了贷款,但是其中条款答辩人并不明白。从始至终,答辩人都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属于无过错方。
     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均不应支持。
     退一步讲,即便支持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过高,应予以调低。原告不仅主张了4.75%,还主张了10%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但是委托贷款系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一,当然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关于银行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包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遵照执行。委托贷款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如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规定的,该约定有效;否则约定无效,应改按法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罚息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逾期利息及罚息均属于罚息范畴,应受此标准调整。利息加逾期利息及复利应在年利率6%左右。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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