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房产律师 >

争夺宅基地上诉答辩状

时间:2012-12-28 08:4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点击: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白xx 被答辩人:王xx 被答辩人:张文姐 被答辩人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2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系诉争802号宅基使用权人证据充分,毋庸置疑;被答辩人辩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白xx
       被答辩人:王xx
       被答辩人:张文姐
       被答辩人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2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系诉争802号宅基使用权人证据充分,毋庸置疑;被答辩人辩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x,立论缺乏根据。
       1、根据《物权法》17条规定,该宅基地登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系诉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根据该规定,答辩人并不因为系城市户口而丧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被答辩人认为城市户口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论点错误。
       2、被答辩人认为:“原0745号宅基地证记载一宅二户,答辩人之母系一户,白xx继承母亲一户,白xx同意王x盖楼,王x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该立论缺乏证据支持。
        石家庄房产律师首先、2008年谈话纪要,白xx认可802宅基地归答辩人,白xx是保管答辩人宅基证而丢失;2010年4月26日、6月17日两份村委会证明亦证明0745号宅基地兑换802宅基地和17-6-10x住房,归答辩人,17-6-10x由答辩人居住,802宅基地使用权为答辩人。答辩人说一宅二户是村委会预留答辩人二子各一户,村委会证明可以佐证,既符合村委会发放宅基地的习惯也符合村民分家析产的风俗习惯,可以说切合实际。
       被答辩人说一宅二户指答辩人和母亲各一户,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并且,该论点与白xx、村委会的认识和实际答辩人享有17-6-102房产权和802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矛盾,也和农村分家析产的风俗习惯矛盾。
答辩人论点有证据佐证,被答辩人论点没有证据且不合情理,法庭当然不能弃答辩人论点而采被答辩人谬论。
      其次、2008年谈话纪要中,白xx认可答辩人系802号宅基权利人。被答辩人虽否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同在该纪要上签字人可以证明真实;村委会提供合同书和自建小楼规定中,白xx是代签人也可以证明,白xx认为自己不是宅基地权利人。
       既然白xx自己都不认为继承答辩人母亲一户,被答辩人立论白春喜继承母亲一户岂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综上二点,被答辩人论点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与白xx借宅之说,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与白xx有赠宅、继承两矛盾之说,在案证据无法支持。
1、现在,诉争宅基地使用权归答辩人,房产权归被答辩人,房地分离必有原因。双方都认可并未直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使用,都认可通过中间人白xx完成房地分离的过程。
       如何发生房地分离,答辩人自村委会调取的94年6月16日的《合同书》、94年6月15日《自建小楼规定》,被答辩人提供的1991年9月9日《宅基地使用费专用收据》,94年6月28日、95年3月22日形成的《建楼款收据》,最能说明问题。
      《建楼款收据》上载明,“收到老白楼房款”,说明白xx建房,当时王x并未出面。白xx代签《合同书》、《自建小楼规定》在前,所代表不可能是王x,只能是答辩人。所以,楼房是白x出面以答辩人名义出资建设完成的,易言之,答辩人同意白xx在答辩人宅基上建房。
       若宅基地使用权在94年即发生变更,被答辩人必然要求答辩人出具证明,白xx不会在2008年《会议纪要》中签名,村委会亦不可能出具2010年4月26日和6月17日证明,柳x庄社区的居民也不可能无人知晓,被答辩人也不必制造矛盾两说。
既然宅基地使用权未变更,答辩人同意白xx建房,答辩人与白xx只能是借用或租赁关系。未发生租金给付,当然是借用。
2、被答辩人在(2011)东民一初二字第196号判决中述答辩人将宅基地赠与白xx;在(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称白xx继承答辩人母亲遗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二论矛盾必有一假或同为虚假。
继承说、赠与说,与白xx意思表示背离不能认定;王x辩称张xx让其在答辩人宅基上建房与《合同书》、《自建小楼规定》、《建楼款收据》证明事实背离不能认定。
 3、 原判认定答辩人同意白xx建房,认定事实清楚。原判认定白xx让王x投资建造,并不准确,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白xx建造比较适当。
       三、一审判决彻底解决房地分属的问题,判决妥善,应予以维持。
       1、在宅基地上添附建筑物时,对外以白xx名义发生,白xx应为原始产权人。建造后,被答辩人无论因投资建造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继受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因该建筑物存在房地分离的权利状态,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继受物的权利缺陷责任。答辩人要求返还借用宅基地时,被答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白春喜在答辩人宅基地上添附建筑物,答辩人行使物权时,根据双方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有拆除或折价归附宅基地权利人两种处理方式。
鉴于被答辩人对一审法院评估和调解工作的不合作,一审法院按照诉争双方约定价格将建造物归附答辩人,既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又很好解决本案纠纷,比较妥善。
      综上所述:答辩人借地建宅,酿成今日纠纷,实有违于初衷;但802宅基地本属于答辩人,答辩人之诉,利之应得,所以诉讼非为求利,实求公正。被答辩人应诉,造两可之说为己辩白,拖延至今,为求私利;不过,天下熙攘皆为利来往,可以理解。
     今劳烦法院妥善处理本案,乱必有终,希望被答辩人不要单从金钱上考虑自己的得失,服判息诉为妥。

     石家庄房产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相关文章:离婚答辩状 http://www.sjzflyz.com/lihun/437.html

     交通事故司机答辩状范本 http://www.sjzflyz.com/jiaotongshigu/282.html

(责任编辑:令狐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