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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租金约定不明确是否能解除合同

时间:2014-02-23 12:1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点击:
合同争议: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以每三年为一周期作出调整,即2014年与2017年。每周期第三年开展下一期租金的谈判与确认。价格基准为标的对面库房(甲方提供的与承租方签订的xxx九仓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基准,若xx九仓届时被拆除的以上一期谈判约定的二期库

       合同争议: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以每三年为一周期作出调整,即2014年与2017年。每周期第三年开展下一期租金的谈判与确认。价格基准为标的对面库房(甲方提供的与承租方签订的xxx九仓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基准,若xx九仓届时被拆除的以上一期谈判约定的二期库房租金为基准)当期平均租赁价格的90%基础上下浮动10%。”现在双方如何无法就租金达成一致,对方是否有权终止这个合同

         以下是我们公司法务的处理意见请问律师是否得当?

        1、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之约定,萝岗一期库房租赁期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故租赁期并未终止。

        2、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双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应以在骏鸿提供的“骏鸿新九仓”库房租赁合同与发票中所记载价格的90%为基础,由双方在上下浮动10%的范围进行协商。对方是有义务向我司提供“骏鸿新九仓”库房租赁合同与发票的。

        3、在下一期租金未确定前,为避免对方以我司逾期付款为由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先行按照原价格标准向对方支付库房租金。

      另,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如对方提供了“骏鸿新九仓”库房租赁合同与发票,双方仍无法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范围内达成一致,后续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对方是否有权双方就价格未协商一致为由终止租赁合同?

        我个人倾向于对方无权以此为由终止租赁合同,但有权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下一期价格。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不能仅以这个原因终止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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