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现无业,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不服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劳人仲案xxx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劳人仲案xxx裁决书进行纠正,依法判决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为原告办理飞行记录、健康记录、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原告不承担被告损失的赔偿支付义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x年3月入职xx航空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年3月至2xx年3月的劳动合同,20xx年被告将xx航空有限公司收购,20xx年x月用人单位变更为本案被告,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后因被告改变原告所飞机型,双方未能协商一致,xx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告向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被告提出反仲裁,仲裁委做出x劳人仲案xx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应当办理申请人的飞行档案、健康档案、保险等手续。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民航华东局(2011)1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自愿停止飞行的飞行员,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完整体检档案和空勤登记证自停止飞行之日起五日内交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动管理办公室或指定归口管理的部门登记、保管。参照以上规定,xx航空公司还应将关山巍的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完整体检档案和空勤登记证等交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二、210万补偿费于法无据。 民航人发[2005]104号《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劳动合同法也不存在所谓的补偿费,只规定了单位可以主张培训费,被告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 三、11.58万元工资与事实不符。 裁决金额与原告银行流水不符,且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的款项,不能再要求返还,这不属于实际损失。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月x日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李建朋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www.sjzflyz.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