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于2012年在单位工作中受伤,后于2014年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理由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后原告对此不服,到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工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个是否合理?
石家庄律师:不合理,如果是工伤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法院不能受理,仲裁不受理是不对的,可以就此不受理到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的案由不对,不应该是人身损害,应该是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