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石xx,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河北省xx县同油坊乡xx村人,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xx号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07年3月至合同解除日2008年2月20日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原告提成款及话费补助共计1341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收益172981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4年10月在被告处从事业务员工作,报酬方式为基本工资加提成。04年至05年为合同额3%提成,06年为合同额5%提成。自07年3月份被告实行内部承包制度:原告在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基础上,对外,原告以被告业务经理名义在外承揽工程,并负责工程施工和款项回收事宜;对内,约定原告享有合同额75%的承包收益,及支付承包收益时间和方式,和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工程资金和材料的义务。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被告以各种名义克扣原告06年业务提成话费补助共计13410元。在内部承包协议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报酬,并且不依据合同履行支付原告承包收益和借款借材料的合同义务,而是掌握回款承包额与借款额持平的原则。由于施工先行发生费用后有工程回款,被告掌握的原则迫使原告不得不垫资从事跑业务和工程施工活动。被告率先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和借款借材料的合同义务,最终迫使原告无力垫资只能挪用工程回款周转用于施工和发放工人工资。原告从事的工程合同承包额总计361031元,扣除借款借材料和挪用款项188050元,原告应得172981元。但被告却无视其违约在先造成原告的实际困难,单方终止内部承包协议的履行,中止原告职务,原告应得的承包收益未得分文。
原告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被尊重。内部承包协议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应被履行。但被告却利用其雇主优势优先实现其合同权利,不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不依据合同履行支付承包费和借款借材料义务,迫使原告垫资施工挪用工程回款周转,不应当成为被告单方终止双方协议、中止原告职务的理由。因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被告侵害,原告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石劳裁字(2008)第147号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15332元、医疗保险4407.7元、奖金4250元、承包款100752.5元。原告认为此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有所不妥,原告工资、经济补偿金、提成和承包收益等方面支持不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xx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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