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际是张某与地产公司的借贷纠纷,但是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011年10月地产公司总共向张某借款1550元(款项全部是转到地产公司财务经理私人账户上)。具体转账时间和金额如下:
1、2011年10月,张某向某地产公司转账750万元同日地产公司出具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多于250万元实际为利息);此款项地产公司已于2012年8月份归还(其中500万通过地产公司账户转给张某。另500万通过地产公司财务经理私人账户转给张某),地产公司还款后,已经收回了1000万的借条。
2、2012年2月20号,张某应地产公司借款要求放款282万,同日地产公司向张某出具300万借条(借条上有地产公司公章);
3、2012年2月23号,张某应地产公司借款要求放款188万同日地产公司出具200万借条(借条上有地产公司公章);
4、于2012年5月22日,张某应地产公司借款要求放款282万,同日,地产公司项目经理余某向张某出具300万借条,未加盖项目部章。
2013年5月中旬,张某以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300万、200万的借条向法院起诉,7月1号开庭,被告地产公司提供了2012年8月份由基本账户汇给张某的500万的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已经支付了此笔款项,而张某认为此笔500万是归还2011年10月地产公司借款1000万中的500万,本案在面临败诉之前,张某现已撤诉。
现在想重新起诉。
请教,现在张某应以什么诉讼思路进行诉讼最有利?
石家庄律师:以所有资金的进出账目来说明借款的全部经过。如果取其中一段,易被抓空子,不知考虑过否?张某应当提供2011年借款的 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