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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诉状

时间:2012-07-18 21:48来源:石家庄法律咨询网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产品质量不合格诉状范文

 

             民

 

 

 

 

原告:宋xx,男,汉族,197081日生人,住石家庄市行唐县xx村xx号,电话:13803xxxxx

石家庄市xxx机械贸易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王街9号,电话:8588128885882212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800元货款并赔偿损失2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看到被告在外省的电视广告,得知被告生产销售秸秆气化炉产品。经与被告联系,被告热情接待并演示其产品性能,之后便催促原告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原告欲购买一台回家适用,被告予以拒绝。看到被告有比较大的规模,原告便在2010516日与被告签订销售代理合同,购买被告9800元秸秆气化炉并取得行唐县被告产品的生产销售权。

原告回家实际应用,发现被告产品无法达到被告业务人员及广告中说明的产品性能。主要表现在:点火困难、出气断续、焦油量大难处理,产生浓烈气味无法忍受,根本无法销售推广使用。原告认为或是操作问题,多次咨询,被告态度日益冷淡,请求被告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处理,被告置之不理。后来原告通过网络得知,秸秆气化炉存在上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根本就不具有推广价值。被告推诿原告合理请求,对客户的利益和售出产品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说明被告明知上述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被告夸大其词,隐瞒其产品的重大缺陷,欺诈原告签订合同,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被告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购买者损失。就退货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不成,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xx

                       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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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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