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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倒手卖给第三人办不了房产证谁是原告

时间:2013-02-23 13:29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A公司将房产卖给B,但十多年来一直未将产权证办下来,后B将房子又卖给自己的亲戚C,现以C为原告、A为被告、B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但庭长坚持要撤诉,理由是房子是卖给B,只能以B为原告重新起诉,这个有理由吗?C已经承接了B的权利和义务,是本案事实

        案情简介:A公司将房产卖给B,但十多年来一直未将产权证办下来,后B将房子又卖给自己的亲戚C,现以C为原告、A为被告、B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但庭长坚持要撤诉,理由是房子是卖给B,只能以B为原告重新起诉,这个有理由吗?C已经承接了B的权利和义务,是本案事实上的最具利害关系人了,不能做原告吗?
       石家庄房产律师李建朋答复:本案中,虽然B可能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十多年了,证没办下来,那就是还没过户,也就是说在B和A之间仅有一个合同上的债权行为,而没有依该债权行为继续完成过户的物权行为,所以该物即房产仍然是A的,也即A仍然具有处分卖给任何第三人的权力。既然房屋不是B的,那么B和C就该房屋所签买卖合同当属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无效。本案中,B做为无处分权人,首先A事后不可能追认,因十多年了都没办下来证,房屋肯定是有问题的,可能是卖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等等;其次B在合同订立后,会不会取得处分权,显然还是刚才这个理由,她不可能取得处分权,因为证一直没办,没过户,房屋不是她的。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案例即使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是都不允许转让的
      你可能要重新考虑一下诉讼主体,A与C不存在买关系,C与B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BC所签合同是无效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应该先由B起诉A获得救济,这样BC所签合同才有基础,C再起诉B,或者根本不用起诉,B直接过户给C履行完物权行为即可。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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