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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仲裁答辩要点

时间:2013-12-06 14:43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答辩要点 一、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的。 1、装修合同第14条第5款约定了:如工期延误,乙方只支付违约金,但不承担其他房租,单位罚款等任何名目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答辩要点

  
        一、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的。
        1、装修合同第14条第5款约定了:如工期延误,乙方只支付违约金,但不承担其他“房租”,“单位罚款”等任何名目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种选择,即当事人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李国光长、奚晓明庭长认为,一方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没有超过违约金的,只适用违约金,不适用赔偿金;如受损害一方有证据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实际损失赔偿;没有约定或无法定违约的,只适用损失赔偿金。
 综上,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二、申请人违约在先
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才导致被申请人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中期验收合格后两天内将中期款交到乙方财务,逾期不办理的将会停工。(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表述)
       三、初期、中期工程被申请人均已完工,申请人要求返还初期费用毫无依据。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要求返还初期款,也应当是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返还财产是指什么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既然双方合同有效,而且申请人申请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要求撤销合同,所以,无理由要求返还财产,也就是初期款。
       四、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村证房,无权买卖。即便存在买卖行为也属于无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管局网站无预售许可证)
       申请人所说的由于买卖产生的违约金更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1、双倍返还定金应当是x万元,而非x万元。
       五、本案疑点
       1、申请人的买卖合同,,买房应当在2013年x月xx日前支付十万元房款。是否支付?如果没有支付,属于违约,申请人可以终止合同。
       2、80万元,以现金方式只支付不合常理。村证房石家庄三环外80万的价格也不合常理,
       3、合同很不正规: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过户,而且村证房是无法到房管局过户的,但是合同第七条却写着到房管交易部门过户费用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清房款,但是具体约定却只写了两次支付。
      房屋交付时间是11.x号,租房开始时间也是11月x号,申请仲裁时间也是11月x号,这难道是巧合吗?不排除申请人伪造买卖合同,租房合同的嫌疑。
      石家庄房产律师:综上所述,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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