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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仲裁代理词

时间:2013-12-30 19:19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xx的委托,就xx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指派李建朋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xx的委托,就xx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指派李建朋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交房义务
      1、申请人已经依照合同交纳首付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已经认可申请人所提供的购房收据。而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为增加贷款额,合同中抬高房价。但是实际房价并非合同中的约定房价。按照实际房款,申请人已经按时足额缴纳首付款。
      2、被申请人已经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本案诉争房屋,申请人的第一诉求就是交房居住。所以被申请人所说申请人不办贷款,根本不符合逻辑,也违背常理。
      3、被申请人并未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贷款和卖房的通知。
      4、被申请人所说由于申请人未交足首付款、毫无依据。退一步讲,如果是申请人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也是因为被申请人在2012年x月30日(合同约定交房日)之前明确表示延期交房,被申请人构成预期违约,申请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实际交房日期为2013年x月份)
    二、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应当双倍返还申请人已付房款,并赔偿实际损失,共计xx万元。

      1、申请人在xx房管局网站查询被申请人开发的xx小区根本没有预售许可证,后申请人去xx县房管局调查xx小区预售许可证信息,房管局工作人员也告知该小区没有预售许可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既隐瞒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又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将房屋卖与他人(被申请人已在庭审中承认此事)。所以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法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被申请人所说因申请人是公司员工就不存在隐瞒,这种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
如果申请人知道自己所买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难道还会购买这样的房子吗?此外,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员工,也不可能知悉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
       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置合同约定于不顾,一再欺诈、欺压购房者。致使申请人现在“房钱两空”,至今“无家可归”,仍在外租房居住。故恳请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代理人:李建朋
2013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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