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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后又私自抵押房管局有何责任

时间:2014-07-13 08:49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点击:
案情:张三于2008年向李四购买房屋一栋,支付了全部价款,李四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李四和其配偶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房屋钥匙交付给张三保管,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09年,李四以上述房产抵押到银行贷款,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

       案情:张三于2008年向李四购买房屋一栋,支付了全部价款,李四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李四和其配偶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房屋钥匙交付给张三保管,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09年,李四以上述房产抵押到银行贷款,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李四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打印的“户籍证明”,其配偶使用的是一代身份证。当然是否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而知,房产部门的档案里有房产证复印件,但房产部门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他项权登记”记载(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明文规定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他项权登记记载)。
       2010年,张三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产部门予以受理并制发了受理通知书,但张三在缴纳了住房转让手续费和契税之后,房产部门又不予办理。
      2011年,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还款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银行胜诉。
      2012年,法院通知张三,强制执行房屋。张三提出执行异议。
后张三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房产局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有如下不当之处:
      1、登记人员没有依法取得上岗证书
      2、承办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并且批准人没有批准
      3、没有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书
      4、李四没有提交身份证,其提交的是户籍证明
      5、证明房地产价值的是一张打印的空白表格,没有当事人的签名盖印
      6、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张三处,没有查验,无法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记载
      7、房产局没有作询问记录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符法律规定,并且电子介质与纸介质对涉案房屋案卷号记载不一致
现请问,张三是否是是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房产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是否违法,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撤销?
 
       石家庄律师: 一提起行政诉讼没问题,二抵押无效只有民再案件解决。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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