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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辩护词

时间:2017-10-12 10:04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和庭审,发表如下 辩护 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 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和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
       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任何一条,被告人只是容留xx一人卖淫,xx能查证属实的卖淫次数为两次;2017年6.23日xx和被告人同时被抓,被告人当天还没有收取任何款项,不存在非法利益和犯罪所得;被告人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所以目前的证据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不留余地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每次会见均留下了伤心、悔恨的眼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2、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此次犯罪也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意识到其是犯罪行为。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只是一个普通的数万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只是顺意的接受一些事实,其本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危险程度较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部分事实均缺乏充分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病情,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6个月拘役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建朋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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