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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xx南大街xx号xxxxxxx.被答辩人:x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xxx区xx南大街xx号,xx小区x-2xx答辩人就被答辩 人起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xx万元借款并不存在,事实上答辩人借款的金额为xx万元,但是被答辩人提前扣除高额利息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款项只有xxx万元,答辩人实际还款xxx万元,早已还清借款,本案是被答辩人为了索取高利贷利息而提起的虚假诉讼。 1、201x年x月答辩人借被答辩人x万元,被答辩人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xx万元。2xx年十月底借款xx万元,被答辩人提前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xx万元。这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真实存在的实际借款数额。根据答辩人给被答辩人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从2xx年xx月到201x年x月,答辩人共计向被答辩人账户转账x次(分别是20xx年,x月xx日转账五千元,20x年x月x日转账xx元,201x年x月x日转账x万元,20x年1x月x日转账xxxx元,20x年x月x日转账xx万元,201x年x月x日转账x万元)实际还款金额总计为xx万元,早已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以双方实际借款本金为xx万元。且早已还清。2、通过答辩人提交的对被答辩人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被答辩人亲口承认借款金额为xx万元,本案的xx万元是全部是由每天x千元的高利息计算出来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本案中答辩人已经提交了录音证据和转账记录,证明已经还清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举证证明xx万元借贷关系的成立。根据被答辩人的诉状陈述,被答辩人将xx万元借给一个20多岁的打工的女孩,约定间隔三天偿还,在没有做任何抵押质押的前提下,就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明显不合常理!xx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以现金交易不合常理,答辩人一个普通的打工族,一个年轻女孩,怎么无其他收入来源,可能在三天就能偿还xx万元?如果三天就能偿还xx万元,又何必去借?况且在201x年x月x日答辩人借被答辩人的x万元(被答辩人二审庭审中已承认)还没有还清,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继续借给答辩人钱岂不是自掘坟墓吗?显然不合常理!如此诸多疑点,被答辩人均不能解释!而且,被答辩人所说的借款时间和地点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状中写明借款时间为2月x日,但是在答辩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检察院询问被答辩人借款时间时,被答辩人却说是一月份。关于借款地点被答辩人说是在xx网络公司,但是20x年x月3日,答辩人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一直在单位上班,怎么可能去什么网络公司?所以,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xx万元的来源,应当举证银行流水发生的变动。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的时间和地点,应当提供足以解释并推翻答辩人录音及银行流水的证据,否则本案就是虚假诉讼! 二、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本案关键事实由诸多疑点,况且答辩人的证据足矣证明借款不存在,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几次庭审均未到庭,电话也关机,所以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三、xx万元的合同是答辩人受被答辩人胁迫签署的,属于无效、可撤销。 本案xx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凭证是被答辩人把答辩人挟持到洗浴中心,强迫答辩人签署的,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根据证人xx的证言及答辩人提交的录音,能够证实被答辩人胁迫答辩人到洗浴中心签署合同的事实。 2、根据答辩人提交的河北xx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能够证明该公司法人就是被答辩人,而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放高利贷,根本没有正常的投资经营行为,所以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答辩人就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认识的被答辩人,种种证据足矣证明被答辩人为了追究高利息,胁迫答辩人签署合同的事实。 四、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19条总结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 具体到本案,被答辩人的起诉事实和依据明显不符合常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x万元借款是不存在的,被答辩人又无理由拒不到庭,代理人对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所以被答辩人已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虚假诉讼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本案中由于被答辩人的虚假诉讼,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一审法院也做出了错误的裁判,判决答辩人承担虚假债务xx万元,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为此花费了巨额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连工作也没有了,导致生活极其困难。所以必须追究被答辩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否则我们将追究到底,甚至到北京上访!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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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