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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补缴保险法院和仲裁受理吗

时间:2022-05-06 10:42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劳动争议受案问题:下列不属于仲裁、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是() A.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 B.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补缴的 C.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
      劳动争议受案问题:下列不属于仲裁、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是()
     A.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
     B.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补缴的
     C.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解除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D.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
      答案解析:B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解析】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应由社保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0311-8886664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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