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石家庄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xx路 xx号,电话:8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16日出生,系河北省xx市桥西区xx区xx号楼x单元x号,电话: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x年xx月xx日,现住址:河北省xx市胜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xxxx,系合同的保证人。 1、判决被告张三偿还原告租赁款xxxx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自2013年3月25日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xxx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2、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租赁物; 3、判决被告李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被告间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物为成工牌装载机,型号为ZL xxxx(长)。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x1年4月12日至2012年x月12日止。保证人和原告亦签署担保证明,承诺对zhanga的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条款。租赁期满后被告尚欠108300元未还。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就108300元欠款达成《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2012年11月20日前还款30000元;2012年12月25日前还款20000元;余额每月不低于20000元交付,自2013年1月25始付至2013年3月25日前全部结清;若到期未结清,被告租赁的装载机交还原告,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等内容。但被告2012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书后从未履行协议。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原告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强化租赁市场的诚信意识,特据此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xx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