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系犯罪嫌疑人xx之弟弟,手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9年 6月 18 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蔡斌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本案,xx在公司处于底层位置,xx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其主观恶性较小,xx及其家属均愿意退还非法所得。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局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xx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李建朋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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