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帮助业主维权过程中,触犯了开发商的利益,开发商主动给业委会人员送财物以求息事宁人,后开发商报警,说业委会人员是敲诈勒索,经过律师辩护工作,将敲诈勒索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下面是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的爱人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刘x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xx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判决无罪。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要考察的是被告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次要看被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者要胁他人的行为,准确地说是否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或者要胁行为(以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为促成某种交易而向对方施压行为),最后要看被告人是否取得不法财物。 1、被告没有采取刑法意义上的任何要胁、威胁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与为达成交易而向对方施压的民事行为相区别) 刘xx没有向受害人说过任何威胁的言语,也没有其它威胁的行为。纵观本案,刘xx无非是去消防大队反映小区消防隐患,去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的问题,邀请物业公司入住小区,被动接受亲戚张xx的请求做业委会和受害人的调解工作,试问这些行为哪一项是要挟威胁的行为? 我们一项一项的说,首先、《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检举、控告、追诉的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相应规定了公民有权就消防问题、违建问题向职能部门投诉反映。 本案证据卷被告人举报的消防违法违规事项是确实真实存在的,属于合法投诉反映维权。不能把合法投诉举报认定为要胁行为,否则所有的在法院起诉打官司的原告都算威胁要挟了。况且刘xx去反映的是xx小区的消防问题,压根就没有反映公诉书中所说的xx超市的消防问题,这怎么能算威胁呢?另外,在证据卷里,有一份消防救援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实,xx县消防救援大队在临近2020年春节时巡查时,发现xx超市消防不达标,进行处罚。既然临近春节,消防部门会主动巡查商业广场消防问题,和被告人是否举报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张xx所说的,因为临近年关,怕被告人举报消防被查的问题就是无稽之谈。 刘xx也从来没有向张xx以及陶xx要过钱,都是张xx三番五次的找刘xx,介于亲戚的面子,让刘xx给其他被告做工作,最后提出给其他被告钱,刘xx从来没说过要钱解决问题。后来刘xx收到“跑跑兔”的快递电话,拿到箱子,才知道张xx给她也送了钱。敲诈勒索犯罪应当是被告主动要胁受害人,如果是被告人先合法维权,后来受害人主动提出给付财产以化解危机,那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了。本案中,被告人先去维权,之后张xx主动提出拿钱让刘xx斡旋,故刘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关于物业好处费的问题,被告人刘xx没有去物业闹事,没有骂人,第一次和李四见面是张xx给的他们李四的电话,李四约业委会的人去面谈,业委会的人邀请xx物业入住小区,并且协商了物业费的问题,从始至终,都没有过威胁的行为。后来也没有过威胁行为,没有煽动业主不交物业费,甚至有的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刘xx还帮物业做协调工作(见业主李静第二次笔录,刘xx帮物业公司让业主缴纳物业费)。 最后,刘xx没有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汉庭酒店违建问题,也没有向王艳索要过好处费。 2、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刘xx去投诉也好,协商也好,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从没想过从中捞钱,也没有和王五、孙xx商议过以维权的方式要挟要钱。 其次,判断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就要看被告索要他人钱财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举个例子,假如我发现另一个人嫖娼,就以向警察举报相要胁向嫖娼的人索要钱财,这种情况下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我向嫖娼人索要钱财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和我半毛钱关系也没有,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犯罪。 再比如,一个人把一个打伤了,受伤的人提出你赔我多少多少钱,否则,我让警察抓你,受伤的这个人要钱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受伤了,要发生医疗费、看病还会发生误工费,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受害人向致害者索要损失也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判断被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仅凭被告自己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不管有无供述,都应主要依据案件的客观情况来认定。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举报反映开发商和汉庭酒店的消防问题也好、违建也好,都是出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更严重,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也就是说,假如业委会真的因为安全隐患问题找开发商或者酒店要一些补偿,也是有合法依据的。就好比有个加油站或者化工厂手续不全就开在了小区旁边,势必有安全隐患,业委会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就有法律依据。站在受害人的角度看,这就是权钱交易,其自愿拿出钱来换取更大的利益。 至于和物业公司李四要费用,首先是物业公司主动给的工资或者说报酬或者茶水费,其次,假如是被告主动索取好处费,被告人主观目的也是为了帮助物业协调物业和业主的关系,事实上也确实协调了某些业主不交物业费得问题(见李四第三次笔录,陈述说王五、孙xx、刘xx到凯旋门xx物业公司找我谈,说帮助我们物业公司做好业主方面的工作,比如有不交物业费的,他们去帮物业收,问我要辛苦费)。 3、被告人的行为并不会给被告人造成受害人心理恐惧,受害人是自愿处分财产 关于xx超市消防问题,xx县消防救援大队在临近年关巡查时,发现xx广场地下消防不达标,擅自开超市营业进行处罚。2019年12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发生在被告人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之后一年左右,说明被告人举报消防不会对受害人带来威胁,因为每年临近年关,就算没人举报,消防部门会自己巡查,所以开发不会因为举报消防问题而产生恐惧,因为没有因果关系,无论是否举报消防队都要检查的,并非受害人所说的临近过年,怕被告人举报检查影响开业。 关于汉庭酒店的问题同理 关于物业公司好处费的问题,从李四第三次笔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并未威胁受害人,而且当时物业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被告人的行为不会给物业公司造成威胁和恐惧,( 李四第三次笔录:我们xx物业公司是跟开发商宏运公司签的合同,宏运公司让王五、孙xx、刘xx到我们公司来考察,我和宏运公司都签过合同了。 王五、孙xx、刘xx到凯旋门xx物业公司找我谈,说帮助我们 物业公司做好业主方面的工作,比如有不交物业费的,他们去帮物业收,问我要辛苦费) 4、本案指控刘xx的证据不足,关键证据只有言词、间接证据,且言词证据相互矛盾、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疑罪从无。 (1)刘xx与张xx是亲戚关系,身份特殊。当时张xx的侄女和刘xx的儿子xx马上要结婚,刘xx怎么会在这个节点上敲诈这个亲戚?她不怕把儿子的婚事搅黄了吗?因为这层亲戚关系,张xx多次找刘xx斡旋,刘xx其实就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夹在中间,左右为难,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张xx笔录说过曾经给刘xx送两万元被退回,平时两家人也有礼尚往来,说明刘xx并没有敲诈勒索亲戚的主观故意。 关于40万消防隐患封口费的问题,证明刘xx向张xx要钱的直接证据只有张xx的口供,但是, 张xx的陈述与刘xx、xx的说法矛盾。 刘xx笔录多次提到,是张xx主动来找她帮忙协调,不得已才同意收钱,(张xx笔录:大姐,你一定得拿着,本来我就说小孩结婚了,我买个车),但是张xx说给刘xx的钱是给刘xx儿子结婚买车的钱,刘xx也一再说这钱是借的,要还的;xx笔录也能证实刘xx给他说钱是张xx其结婚用的,需要还的,平时张xx也多次说过要给他结婚买车。所以刘xx收到的15万元属于借款还是赠予还是敲诈所得,存疑,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无法查清。公诉人和法官可能会说,15万啊,这么大金额,人家凭什么给你刘xx?整个很好解释,首先是两家的亲戚关系,刘xx的儿子和张xx的侄女马上要结婚了,这是给他们结婚的钱,这个问题我们刚才已经说过。其次,我们不能用普通人的眼光去衡量张xx的财力,15万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是笔巨款,但是对张xx来说这点钱就是九牛一毛,不足一提。张xx是宏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而且还有其它产业,xx超市和汉庭酒店都和他有关系,他的资产不说上亿把,上千万是有的。一个这样身价的老板,拿出这点钱来给侄女结婚用难道不正常吗? 这里还有个细节,据辩护人向xx了解到的情况,张xx的侄女杨xx在遇到刘xx儿子xx前曾有过一次婚姻,张xx还给了杨xx前夫70万元左右,至今没有归还。可见,这个侄女在张xx心中还是有地位的,给侄女前夫70万都不是问题,现在给刘xx15万就有问题了吗? 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xx收到了“敲诈的”15万元,证明其收到15万元的证据基本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虽然杨xx和xx笔录陈述去取过箱子,但箱子里是什么,如果是钱有多少钱?并不确定,因为现在社会买卖、快递或者亲朋好友送个货物很正常,不能证明箱子里是15万元现金。xx笔录说刘xx打开箱子里面是钱,但是有多少钱,不知道,而且只是言辞证据。这钱是张xx给他买车的另一笔钱还是本案的这一笔钱,并不清楚。如果是本案的15万元,那也只是张xx作为亲戚给刘xx儿子结婚买车的钱而已,至于说为何结婚买车不光明正大的给钱,因为这钱毕竟是公司的钱,不能光明正大的给。 所以说,这笔钱是作为亲戚的赠予或者借款是完全符合常理的,至于后来为何张xx去报案说是敲诈勒索,也许是因为后来xx和他侄女离婚了,也许是迫于业委会的压力,不得已把刘xx作为嫌疑人带上一起报案。 关于被告三人商量向开发商要封口费的问题,只有被告人王五和孙xx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且三人供述不一致,每个人的供述也存在前后翻供和相互矛盾的问题,与张xx的陈述也不一致(比如王五笔录曾说最后一次协商时他去xx宾馆的时候他们已经谈好了,但是孙xx、刘xx、孙xx的笔录均显示在xx宾馆协商的时候根本没有王五和孙xx),所以无直接证据证明刘xx曾和王五、孙xx商议和开发商要封口费。 (2)关于向物业公司要好处费的问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xx参与其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xx说过和xx物业公司要好处费,否则煽动业主不交物业费、让物业滚蛋此类的话。唯一的证据是受害人李四等人的供述,但是他们是利害关系人,受害人供述和被告人不一致,被告人王五、孙xx笔录供述是双方在协商物业费过程中,李四主动提出来给业委会发工资,以此达到不降低物业费的目的,并且由业委会帮物业催收物业费。即便是李四的陈述也前后不一致,李四第三次询问笔录说:王五、孙xx、刘xx到凯旋门xx物业公司找我谈,说帮助我们 物业公司做好业主方面的工作,比如有不交物业费的,他们去帮物业收,问我要辛苦费。 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xx收到了物业的“工资”只有王五和孙xx的言辞证据说分给刘xx两万好处费,但是刘xx在第六次笔录中否认。本案所有证据都显示是物业公司把钱送给王五和孙xx,并没有给刘xx。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也相互矛盾,李xx2020年6月25日笔录陈述与郭xx陈述矛盾,李xx说的是2019年2月1日郭xx取钱后一起往刘东海说的地方小区西边走,刘东海和孙xx都在车上,没让郭xx上车,当时没有刘xx;郭xx说的是和李xx到xx小区南门口看到三个被告人,后来让郭xx回去了。 (3)关于汉庭酒店购物卡的问题,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xx参与。三个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矛盾(比如王五笔录说过汉庭酒店索要好处费的问题刘xx和孙xx不知情),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供述也相互矛盾。其中王五第五次笔录以及王五和汉庭酒店老板李xx的通话录音能证实购物卡的事儿是汉庭老板主动向王五行贿的,和刘xx无关,(王五第五此讯问笔录:汉庭酒店的这四万块钱的购物卡是酒店姓李的老板对我行的贿的,他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拿点钱,让我找找小区里面业主让他们别个举报酒店了,我当时没有在意。过了几天张xx出面来说汉庭酒店的事,张xx说让汉庭酒店的李总给你拿点钱出来,拿个五、六万文(元),我说"杨总,你既然出面了,你看着解决吧"。第七次讯问笔录:问∶ 刘xx和孙xx可知道汉庭酒店给你购物卡的事情?答∶不知道。) 除了相互矛盾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xx要挟受害人索要财物,也没有证据收到了购物卡(购物卡是王五取走的)。 (4)、公安机关在讯问三个被告人时存在威胁和引诱,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时多次使用了软暴力语言比如:“你的供述情况和我们我们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证据完全不相符,不要负隅顽抗”“不要通过你心里面所谓小聪明来糊弄,你这样的说辞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不要做没有意思的狡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心理上先入为主,做有罪推定,讯问时的语言暴力和引诱,势必会让被告人作出不真实的供述。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更加无法查清事实。 早在2017年2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法发[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3月1日最新实施的《新刑诉法解释》更加强调了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宣判被告人无罪。 所以,根据本案的证据不足以对被告人刘xx定罪,应判决刘xx无罪。 二、即便被告人刘xx构成犯罪,也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刑法163条规定: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到本案,因为被告人投诉举报的问题都是真实存在的,属于合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受害人主动提出向业委会人员“行贿”以达到息事宁人,不追究其违法违规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被告人也利用职务之便帮受害人谋取了利益(不再举报,帮物业协调业主交费)。从始至终被告人没有主动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也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三、量刑辩护:即便构成犯罪,刘xx也具备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被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被告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三个被告人未达成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三人虽说是业委会的,但是三人平时也很少联络,工作也没有明确分工,不能认定是共犯。如果三人平时有商量,不可能四十万不平均分配,如果三人平时有商量,不可能王五单独找物业要了六万元好处费而不给刘xx;如果三人有商量,不可能王五自己接受汉庭老板的‘’受贿购物卡”而说刘xx不知情。 即便是共同犯罪,刘xx也不是主犯,因为王五是业委会主任,是负责人,孙xx又是老师,学历高懂得多,能言善辩,所以,刘xx作为一个退休的老年人,只是一个陪衬,帮忙的。她在整个过程中分赃也较少(张xx给的15万元算借款),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受害人本身有过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综合以上情况,被告人刘xx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关注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建朋
年 月 日
后续:经过辩护,最终法院改变定性,将敲诈勒索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得了我们预想的结果,在这里希望业委会的朋友们在维权过程中注意方法方式,千万别陷入别人精心准备的“陷阱里”,下面是附判决书。
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