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河北某县有一村民小组原有集体户十二户,2002年至2008年期间,经县人民政府号召,村民小组有五家庭户移民至外市,并在迁入处取得土地承包及房屋等安置。上述五家庭户将户籍全部迁出至移民安置所在地。但其拒不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县政府于2012年下文要求上述五家庭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给原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重新发包。 村民小组依照文件规定将五家庭户的承包土地收回已全部发包给村民使用。上述五家庭户对政府的上述文件没有提出异议,但其中三人称其在移民地没有得到土地及房屋的安置为由而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仲裁主张。 由于仲裁委员会部分仲裁员徇私枉法,没有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村民小组或电话通知村民小组答辩,导致村民小组无法参加仲裁活动。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违法作出没有仲裁员名称及仲裁员署名的《裁决书》,裁决外迁移民户中的三人(即申请人)继续享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也没有依法适当该裁决书给村民小组,而是通过其他村民转交给村民小组负责人,也没有送达会证。导致村民小组没有在法定情形内不服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该县人民法院称,该仲裁裁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撤销,只能通过政府行为协调。2014年11月18日,村民小组向县人民政府纪委、土地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农经局提交申请,要求查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责令仲裁委员会撤销上述裁决。2014年11月21日,仲裁委员会仲裁关于《村民小组与外迁移民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仲裁书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认可其由于工作失误,没有在裁决书中署仲裁员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