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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退回是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时间:2014-09-16 21:3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张某利用其哥影响力与李某达成为李某牟利,李某给予200万元好处的意向,达成后李某给予了100万,5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担心李某不稳当,并怀疑李某在告他,于是退还了李某100万元,剩余的100万当然也没有收了,1年后张某因其他事情被告发,张某在纪委

        案情简介:张某利用其哥影响力与李某达成为李某牟利,李某给予200万元好处的意向,达成后李某给予了100万,5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担心李某不稳当,并怀疑李某在告他,于是退还了李某100万元,剩余的100万当然也没有收了,1年后张某因其他事情被告发,张某在纪委调查中主动交代了该事实,现在张某被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逮捕!请问?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石家庄律师首先,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都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受贿不区分。

       如果是不正当利益,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其退还行为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来考虑.这种退还与受贿人完全不知道的退还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退还是在受贿人实施了受贿行为之后,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而自动将收受的财物退回给行贿人,是在构成受贿罪的前提下的退还,从行为性质上讲,其已经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把这种退还看成是受贿人的一种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来考虑。

       相关法律:两高的《意见》的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说明其主观没有故意,而排除其受贿罪。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说明其主观具有受贿故意,应当构成受贿罪.但忽略掉了介于上述两种情形之间的行为即行贿人开始时有受贿的故意,后来尽管尚未被发觉。却出于担心受到追咎,在这种情况下,就主动找到行贿人退还钱款的,或者由于主观上的醒悟或其他原因自动将行贿财物归还的。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很大的争议。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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