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在招投标中请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帮忙,乙认识国家工作人员丙,丙在招投标中有监管职责,丙在工作时认识评标专家丁,于是乙找丙帮忙,丙叫丁帮忙,最后帮忙成功,甲给乙28万元,乙给丙6万元,丁没有收钱,现在法院判决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丙构成受贿罪。本人认为: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丁也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专家丁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吗?重点一、丙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直接利用自己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行为,而是委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丁;重点二、丁办了事,但没有收钱。重点三、是否应该数罪并罚,是否属于牵连犯? 相关回复:丙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职权便利,否则普通人怎么会认识评标的专家?所以丙的行为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