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的一个朋友,他前些天突然发现他的身份证名下多了张银行借记卡帐户,那张银行借记卡不是他本人办的,他也不知道是谁办的,他在银行查了一下,那张借记卡这几年都没有交易记录,前两年的交易记录,流水就是三千多(这也是所有的交易记录),我的那个朋友前几天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没有给他造成损失为由而不立案。我想探讨的是:1、本案中,我的那个朋友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被害人?按照刑诉法,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我的那个朋友,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没有受到损失,但他的身份证名下多了张不是他自己办的银行借记卡的帐户。2、由于我的那个朋友不能指出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谁,他到派出所报案,是否属于刑法上“控告”?3、本案中,派出所是否应该立案?派出所没有立案,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4、我的那个朋友报案了,派出所没有立案,那个用我朋友的身份信息办银行借记卡的人,是否属于刑法第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令狐冲)石家庄律师: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可以治安处罚,不构成刑事案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