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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查封异议申诉书

时间:2022-12-13 19:27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申诉书 申诉人:周扒皮 ,男,汉族,19xx年x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路334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 申诉事项 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xx县xx街73号xx1栋6层房屋的查封/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xx市人民法院将申诉人合法取得并且已经办理
申诉书
     申诉人:周扒皮,男,汉族,19xx年x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路334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
     申诉事项
     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xx县xx街73号xx1栋6层房屋的查封/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xx市人民法院将申诉人合法取得并且已经办理网签备案的,位于xx县新阳街73号xx1栋6层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予以查封,系查封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一、该商铺系申诉人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取得;
      2014年12月2日,申诉人与xx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xxW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xx市xx县xx街73号xx1栋6层的商铺出卖给申诉人,建筑面积共2685.8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14年12月30日,该房屋买卖已在房管局进行了签约备案,完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买卖及其他权利。
      二、申诉人已就该房屋的买卖向xx公司支付了合理的、符合市场价值的对价;
       2016年7月2日,申诉人与xx公司就房款结算签订了《房款结算支付协议书》,约定:1.该房屋的结算单价为5000元/㎡,总价款为1300万元;2.以xx公司向申诉人借款300万元、申诉人向xxxx公司借款300万元给xx公司及申诉人以自己在xx船山区步行街的三个商铺作为抵押向xx公司借款700万元给xx公司,共计1300万元来抵付申诉人应当支付给xx公司的房款。
其中,申诉人借给xx公司的300万元,系申诉人在2013年2月,以自己名下xx公司名义开具了四张面额分别为16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现金支票,该支票已由xx公司法人xx及监事xx取出,借贷关系成立,以该借款抵扣房款并无不当。
申诉人向xx公司的借款300万元,已直接转到xx公司公司账户,而还款确实是由申诉人进行的还款,所有的还款记录都有相关的证明,次笔借款抵扣房款也系合法。
      申诉人以自己在xxzz区步行街的三个商铺作为抵押向xx公司借款7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700万元已打到xx公司法人xx指定的收款账户。该700万元本应在2015年12月由申诉人归还,但申诉人因经济紧张未能归还,便与抵押权人协商可以变卖商铺或转让,只是抵押权人一直未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影响将此700万元作为房款进行抵扣,xx公司是实实在在收到了700万元,而申诉人也确实将商铺进行了抵债。
      三、申诉人对该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该房屋交付后,申诉人委托xx公司法人xx进行销售,还向“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交了1000元的物业管理费。因此,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过程中,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2015年公安机关侦查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曾对申诉人的房屋进行过查封,但申诉人提出异议后便予以了解除,充分说明该房屋系申诉人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xx县xx街73号xx1栋6层商铺系申诉人合法取得,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支付了相应价款并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贵院应当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望贵院予以回复!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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