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4月5日生,石家庄栾城县xx村人。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小区12#-x-302、30x房产,石家庄市长安区信号城商铺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阜平县不老台石矿期间,以申请人名义与张某产生诉讼,阜平县法院判决申请人偿还张775818元,合伙双方以合伙财产偿还40万元后余375818元合伙债务。同时因矿山转让,余留38万元合伙财产,双方约定专用此款偿还某。 但被告违约侵占38万元合伙财产,不偿还张某也不支付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因张某案被强制执行450340元。后被申请人给原告3万元合伙财产,被告总计应偿还原告合伙财产16万元并承担合伙债务187909元及74522元债务利息损失,总计应偿还申请人422431元本金。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欠款案由诉请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6.5万元款项,灵寿县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先行合伙算,回申请人诉请。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被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欲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93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下的石家庄市桥东区大经街鼎嘉府邸x号楼xxx、4xx房产为此申请提供担保。望予准许。 此致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 2009年8月6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