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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代理词

时间:2012-09-24 19:31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石家庄律师 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 代理词 审判庭: 受陈某委托,参加其诉董某、孙某借款及欠款案和董某、孙某反诉陈某返还款项案件上诉审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庭审参考: 一、诉争双方对五份借据和欠据的真实性没有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

代理词


       审判庭:
受陈某委托,参加其诉董某、孙某借款及欠款案和董某、孙某反诉陈某返还款项案件上诉审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庭审参考:
       一、诉争双方对五份借据和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应予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及欠款本金数额为366797元,利息依据约定或法定偿还。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
1、被告借款欠款及还款分别为:
被告借款欠款5笔总计为686797元:
(1)2004年12月1日借款25万元,月息8厘。
(2)、2004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
(3)05年3月10日借款20万元,月息8厘
(4)、05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
(5)2005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
被告还款总计为320000元: 
(1)、05年4月26日至06年6月13日被告分8笔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共计8万元,06年9月3日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本金12万元和利息19500元,将05年3月10日20万元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2)、06年4月20日偿还04年12月1日2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
(3)、2004年12月28日偿还10万元借款中的6万元。
(4)、06年8月25日偿还20000元。
所以被告合计应偿还原告本金367297元。
2、根据借款时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25万元借款利息为自04年12月1日至06年4月20日为35267元 。余款21万元自2006年4月20日按21万元本金月息8厘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2)、04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扣除04年12月28日还款6万元,余款40000元应自2004年12月18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3)、05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06年8月25日偿还20000元,余款应自2005年6月26日原告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4)2005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应自2006年6月30日按15300元本金月息一分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第二、被上诉人借款用途不影响被上诉人借款事实的成立。上述四笔借款,其来源均系合法,被上诉人用于合伙投资或买房、买车用途,不影响被上诉人的偿还义务,被上诉人以实际偿还行动,证明双方对借款行为皆无异议。
05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系宁武矿四合伙人借陈某个人款项在6月26日结算确定的被上诉人应还款数额。即由合伙债务经结算转化为个人债务。四合伙人合伙终止与否,清算与否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债务间无内在的必然联系,被上诉人应予以偿还。
       三、孙某与董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这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孙春玲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偿还多付的92703元款项并进行清算,并无证据支持,且属于合伙纠纷之诉,与本案分属不同性质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
      石家庄律师 综上所述,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366797元借款和欠款的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上诉人虽然辩称用于投资石矿等用途,但是借款用途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并无内在必然联系,答辩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偿还多付的92703元款项并无证据支持也不在人民法院受理反诉情形中,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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