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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代理词

时间:2013-04-17 21:49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
杨XX危险驾驶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你们好! 我是赵xx,做为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今天出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解。首先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表示,愿意认罪,酒醉驾驶是危险行为,我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因为这次的教训,彻底纠正态度,杜绝再次发生,做为委

      杨XX危险驾驶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你们好!    我是赵xx,做为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今天出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解。首先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表示,愿意认罪,酒醉驾驶是危险行为,我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因为这次的教训,彻底纠正态度,杜绝再次发生,做为委托代理人,我今天最主要的不再是辩护有罪无罪,而只是提请法庭注意我的当事人相对其他的酒驾案件,具有如下几个比较轻的情节。 1、被告人杨XX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我的当事人也是一样,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今天座在被告席上。案发当天,被告人是因公司聚会,要过年了,大家都高兴,难免喝点酒,公司同事互相劝喝,见证据15《杨XX2013年1月3日公司聚会(饮酒)驾驶说明》;这是交际应酬的行为,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驾驶的行为,与其他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见证据13、14《调解协议书》、证据17《撞坏渝CX7812小车赔偿修理费300元;收条1张》。 2、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也应考虑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石家庄律师代理人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本案中杨三山虽非情节显著轻微,但是其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见证据13、14《调解协议书》、证据17《撞坏渝CX7812小车赔偿修理费300元;收条1张》及证据18《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此应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应从轻处罚,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况且已进行了行政处罚见证据19《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酒驾过程。并全程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1月4日,及时给予了赔付,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见证据17《撞坏渝CX7812小车赔偿修理费300元收条1张》;说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他人车辆。4、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并且自愿认罪。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酗酒的习惯见证据15《杨XX2013年1月3日公司聚会(饮酒)驾驶说明》;,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三山极积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5、被告人并未发生交通意外。没有严重损害后果见证据13、14《调解协议书》、见证据17撞坏渝CX7812小车赔偿修理费300元;说明社会危害性小,而且从饮酒发生地到交通查获地非常近,所经过的路线不长,最主要的是,当时已经20点40分,路上行人稀少。被告人的车速度并不快。6、被告人杨XX是全家唯一的劳动力。被告人杨三山全部家庭成员五人:其中70岁老人2人,父亲重大急病见证据20、21、《第三军医大证明肾衰竭》因无钱换肾,并发症已引起严重的痛风,行走困难,已卧病在床,母亲系农民,也年老体弱,妻子在家照料病人和在校读书的女儿,敬请法院充分考虑家庭困难和父亲患重病肾衰竭需人照顾的特殊原因,希望从轻处罚,谢谢!见证据4-7《户籍本》、《学生证》、《结婚证》。重大疾病见证据8-10《第三军医大证明肾衰竭》量刑建议:    犯罪后是否需要给予缓刑,那是要考察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醉酒驾车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有些人醉酒后高速驾车在人流多的地方,造成他人死伤,这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也有些人喝了些酒但开车速度慢,也注意在人少的地方开,危害就小,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危险性不大,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许多,但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月4日,及时给予了赔付,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见证据17《撞坏渝CX7812小车赔偿修理费300元收条》1张);,有悔罪表现,加之行驶的路线较短,且其驾驶时间避开了交通繁忙时段,对道路安全影响不大。加之被告人其家庭经济困难,又是家庭唯一劳动力,其父亲患肾衰竭卧病在床等特殊原因,代理人建议对其危害驾驶罪判处在1个月拘役,罚款1000元。杨三山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委托代理人:赵  光  剑    撰文12:43分 发 稿                            2013年4月15日 附:证据清单及说明:(代理人估计:1、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会当庭宣判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结果:1、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晕  写了四天的代理词  法官一点都没采信!附注:因客观原因撰稿没出庭,由近亲属代理宣读撰稿代理词。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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