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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3-04-23 10:20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就张三仲裁一事,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申请人 滋事斗殴 ,伤害公司员工情节有其检查可以证明, 1-3 月份未来上班,视为认可开除决议;从 12 年 12 月无上班记录,视为旷工,预借经费不报账,视为营私舞弊侵吞公司财产。依据劳动合同法 39 条,应予以开除

就张三仲裁一事,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申请人滋事斗殴,伤害公司员工情节有其检查可以证明,1-3月份未来上班,视为认可开除决议;从1212月无上班记录,视为旷工,预借经费不报账,视为营私舞弊侵吞公司财产。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应予以开除。

所以其要求确认20133月份解除合同,1月份、三月份工资及补偿金、赔偿金,除非有其他证据,否则无法被支持。

欠缺证据:开除应予以通知,缺乏通知文书;依法应提交12月份前的签到表、工资表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2、根据我方提供签到表、工资表确认其劳动合同履行开始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应支付双倍工资。该问题如下解决:公司要求其签合同,其拒绝,所以不应当予以支付。证据在同期来公司的甲、乙等签订有合同或补充录音,其签字说明。

 3、社会保险事宜法院会不予以处理。

4、公司开除申诉人,申诉人如没有移交其主管业务的资料、财务,依法提起反仲裁,请求裁令返还20000元,赔偿不移交公司业务造成损失若干元。对冲其请求。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面谈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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