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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时间:2013-05-25 09:20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 xx 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彭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 xx 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彭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 x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  xx 是被吴xx喊去河北xx学院看看,  xx 并不知道是去打架,斗殴并非他的主观意愿。  xx 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而且本案中打架斗殴的工具镐把并非被告人  xx 提供,更加说明被告人  xx 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意愿。
  二、被告人王xx、刘xx等人当时手持锋利的砍刀,对他人人身危害性极大。特别是王xx手中的砍刀有一米六长。当王xx手持锋利的大砍刀砍向  xx 的时候,  xx 处于本能的应激反应而举起镐把进行防卫。
    三、被告人  xx 手指被王xx砍掉后,大声呼喊。客观上造成其他斗殴人员心理上的恐惧,而停止斗殴行为,客观上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四、被告人  xx 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五、、被告人  xx 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  xx 都为此事而寝食难安。
  六、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xx 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他只是年少无知,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而且此次事件也给被告人在上造成了九级伤残,事发之后被告人一直在悔恨自责,认罪之心溢于言表。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青年强则国强,年轻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青少年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美国总统说过,我们不知道哪辆校车里面的孩子将来会是美国的总统。同样本案中的被告人事发之时都是在校的学生或者刚刚成年的孩子,如果法庭能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说不定他们之中有些人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最后在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谢谢。

本文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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