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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状

时间:2013-07-04 19:51来源:www.sjzflyz.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状 申 诉 人:***(原审被告人),1950年出生,涉案期间任农开办主任,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 案由 原审法院执行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02年12月23日《[2002]刑初字第15x号刑事判决书》将借出公款243000元的单位行为认定为申诉人的个人

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状

       申  诉  人:***(原审被告人),1950年出生,涉案期间任农开办主任,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


案由

        原审法院执行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02年12月23日《[2002]刑初字第15x号刑事判决书》将借出公款243000元的单位行为认定为申诉人的个人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已执行完毕。此判适用法律不当,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故提出申诉。


申 诉 请 求

      依法撤销原判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 实 依 据

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本案借出公款是单位行为,并非申诉人个人行为:
    1、借出公款系申诉人为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工作利益,以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单位的法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监督同意执行;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并如实入账,符合单位财务行为法定程序,无违法违纪操作。
    2、借出公款所得经济收益归单位所有,且有显著工作收益,单位、本县、河北省、国家等各级农业开发工作均受益。
    3、申诉人没有利用借款谋取个人利益。
    法 律 依 据:依照本案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的司法阐释和“享受权益与承担责任对等”的公平公正司法原则,本案借出公款是单位行为,收益单位享受,依法应单位承担责任。刑法没有单位挪用公款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申诉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2:《关于原审将单位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混淆罪与非罪界限,适用法律不当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详述》。
    此致:**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3年 1 月1 5日

本文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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