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谴责xx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辞律师、换自由”的严正声明 2013年12月xx日,我们陆续收到xx方面传来的消息:xx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xx等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xx检察官等人近日到xx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我们辩护人认为:xx市城郊检察院强迫被告人解除对辩护律师委托的行为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强烈谴责。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获得辩护权,也是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于保护辩护权的宪制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对律师辩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也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可见,xx市城郊检察院这种以“辞律师、换自由”的胁迫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严重相背离的。
不仅如此,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明知三亚市天涯镇塔岭村大村符日荣等村民因保护本村所有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被违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放纵、配合了三亚市警方滥权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本案第一辩护人蒋援民律师的迫害。
我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xx市城郊检察院的公诉人石彩云等检察官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不择手段、知法犯法,胁迫五名无辜被告人解除律师委托,意图使无辜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责,此做法为国法所不容。
我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鉴于此,我们作为符xx等被告人的辩护人特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纠正xx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鉴于本案公诉人石xx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已经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我们再次申请石xx回避。
此声明也同时逐级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人:xxx、xxx
(以上均为辩护律师)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署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署签名进行中)
如“辞律师、换自由”情况属实,本事实说明一、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视法律如同儿戏,法律不是某个人、某个单位的法律,你说抓就抓,你说放就放;二、此事件说明办案机关对人民不负责任,涉及人身自由重大利益,应当审慎办案;三、办案机关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宪法赋予了办案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公民辩护的权利,“辞律师、换自由”是办案机关对公民辩护权利的剥夺;四、对师律行业的践踏,办案机关滥用公权力迫使犯罪嫌疑人就范,不仅针对的是上述五位律师,还针对是整个律师行业;五、本人表示全力支持上述五位律师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六、本人建议对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应当取得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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