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信贷员与案外第三人弄虚作假,骗贷款。保证人是有固定收入的教师,与借款人不认识,案外第三人与银行信贷员沟通,叫保证人到银行签字保证,由于对第三人的信任,保证人到银行签名时借款人处还是空白的,保证人以为就是该第三人借款,在银行信贷员的安排下在保证人处签上名字,过两天信贷员与第三人又再安排一个涉世不深的小伙子到银行在借款人处签名,由此搞到借款,案外第三人取走,银行信贷员得几千元的好外费。 一审为保证人抗辩不成功,因为虽然案外第三人已涉嫌诈骗(其他案件)已被刑事拘留,银行信贷员涉及的案件也很多,受害者教师、医生一帮人上访,信贷员刚开始被检察院拘留,现在不了了之。请问律师有何高见? 思路二:先签空白合同,从理论上讲,这是意思表示不自由,不是真正的合意,故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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