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最近有个案子,就是当事人替深圳的一些珠宝店从香港带货,但是当事人并不清楚带的货是不是珠宝,仅仅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将包装好的货从香港带给深圳的客户。现在海关初步认定我当事人累计涉嫌逃税数额达一千多万元。因为没法扣押到物证,现在可能最主要的证据就是货主的口供。我不知道现在一千多万的逃税数额,海关是怎么核定出来的。该怎么办? 石家庄刑事律师:账本,对账单配合口供计算数额,无罪不太可能,罪轻辩护呗,对核定的依据提出质疑,包括但不限于数量统计、价格计算依据等。带包装盒的都按整机算,税额,别说珠宝了。珠宝有些是核定不了价格的,比如玉、宝石等。可以作为罪轻的依据。 个人觉得主观故意只能带过,因为肯定不会被认定的,带货本身就是直接故意。主从不是一定根据主观故意来的,当然主观状态是认定主从的一个依据,但是也要从客观方面看,比如从获利、所起作用等角度出发。仅属个人意见,毕竟还要看证据材料才知道。 因为主观上对数额也必须是明知,如果主观上不可能认识有这么大的数额,就是超出主观认识的数额就是过失,过失一般不按犯罪来处理。故意一般是行为的故意,也有对数额的故意,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认定为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