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三举报李四的担任村支书的哥哥低价处置集体财产牟利,后消停。以掌握李四哥哥“资料”为由向李四借钱10万人民币,出具借据约定分五年等额偿还,未约定利息。得逞后,继续举报整个村支部、村委会贪腐,参与二十余村民的“维权活动”达2个月,请问,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出具借据约定分五年等额偿还,说明他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中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74条中,隐含着一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既然出具了借据,就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嘛。如果张三不还款李四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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