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乙密谋制造购毒假象骗得毒贩毒品再进行敲诈。甲让摩的司机丙联系毒贩丁(以贩养吸人员),并将丁带到指定的地点,答应支付丙一千元介绍费。后四人会面,交易过程中,乙以称重为由,将185粒冰毒带走。次日,乙因害怕,到公安局自首,丙丁被抓获,在丁车上当场扣押11克冰毒,甲之后也自首。公诉机关以甲乙非法持有的共犯,丙丁为贩卖毒品的共犯起诉。在丙的供述中有单独向甲贩卖2粒冰毒大约2克。185粒冰毒中,乙称跑的途中掉了一包,剩余纯度为126.8克,加上当场扣押的11.2克,丙的被起诉的罪名为贩卖毒品140克。 相关回复:对丙的行为是受甲委托去联系毒贩,且四人会面之后,丙未参与如何交易的商谈。丙应该是非法持有的共犯。在公安一般性询问之下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为自首。从犯。且了解到甲本身是吸毒人员,如果不是丙,甲也能通过其他人找到毒贩。丙在案件中的作用很小,以贩卖140克冰毒罪名起诉,很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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