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何理解该罪中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证人,辩护人为了其辩护的案件找了—个证人,在这个证人已经做好笔录、签字以后,公安机关发现辩护人指使这名证人作了伪证,就逮捕了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他在指使第三人作伪证时,这个人还不在提交给法院的证人名单中,所以并不能把这个人认定为《刑法》第306条中的“证人”’他的行为无罪。各位觉得在这个案件中,被指使作伪证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6条中规定的“证人”?若是辩护人构成犯罪,该罪是否既遂? 石家庄律师:306条的证人是广义的证人,该“证人”的证言一旦提交,并成为案件的证人,而不能因为之前该“证人”没有出现在案卷的证人名单而否认起证人身份。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该辩护人虽然还没有将伪证交给司法机关,但已经影响了证人作证,应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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