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死体检验报告是否应该给受害人家属一份?关于死体检验,如果受害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重新做?现有一强奸致人死亡案件,最后发现死体在黄河里。受害人是由嫌疑人晚上从家里拉走(当时有证人两名),然后于7天后在黄河找到死体。家属从打捞的死体身上及相关目击证人处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就是某嫌疑人所作,但是该嫌疑人在那当地有一定的背景,县公安现做了死体检验报告,给出的意见是生前溺水而亡。 石家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看出,无论是致害人一方,还是受害人一方,均有权获悉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能将“鉴定结论”等同于“尸检结论”,因为尸检报告本身就是法医学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对死者死亡情况制作的鉴定结论。因此,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赋予了死者家属获悉作为证据的尸检报告的权利。
(责任编辑:令狐冲)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所以尸检报告应该是给家属一份,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检察院反映,要求复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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