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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米努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几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现在我根据在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努涉嫌运输毒品罪有异议。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米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辩护)。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并没有接触毒品。
从公诉人的起诉书对被告人米努的指控来看,米努在本案中进行了“探路”的客观行为。我认为“探路”这个词,本身既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探路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被告人米努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毒品是在被告人美内和缅甸人与其他被告人交易的时候被查获的。并没有任何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米努看见过、交接过、携带过毒品等行为。
所以说,被告人米努不存在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二、从主观方面来说,我认为认定被告人米努主观上是否清楚的知道被告人美内和缅甸人行李包内携带了毒品,是认定米努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关键。
【亲情】首先,本案中被告人米努和被告人美内有特殊的亲情关系。美内是米努的阿姨(也就是米努母亲的亲妹妹。)
米努的阿姨美内嫁到山东,后来因为婚姻关系解除后,也就是2011年的春节才回到勐海县,居住到了米努家。接着美内和米努一直经营早点店。吃住在一起。因为美内使用的电话卡是外地的号码,所以她就经常使用米努的电话与外地的朋友联系。当然,打电话的内容米努也不关心,美内也不会告诉米努。
从小到大,米努与阿姨美内的感情很深,特别是米努的母亲去世以后,美内对米努的照顾也很多,两人的感情很亲密。
所以说,在这种浓厚的亲情之下。米努从来不会去怀疑,美内会要求她去做对她不利的事,更不会去相信美内会要求她去做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事情!
【好玩】其次,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美内和男朋友(也就是被告人阿二)两个人也就20岁出头,两个人都喜欢(好)玩。比如经常去景洪玩,去歌厅唱歌。就连本案发生了半年以后,去年10月份被抓的时候,两被告还在勐海县勐遮镇勐邦水库(起诉书上写成了曼满水库)边上钓鱼。
本案事发的当天,原本被告人米努的阿姨美内,并不是要求被告人米努和阿二去带路,更不是去探路。而是约他们去景洪玩,也没说怎么玩。然后被告人米努和阿二两人就骑着摩托车跟着去了。
从被告人米努家勐遮镇到了勐海以后,被告人美内才要求米努租一张出租车在前面走,并说如果有警察赌卡就告诉她。当时,虽然米努有过瞬间的怀疑,“她想自己的阿姨是不是做了什么坏事。但是她没有多想,因为主观意识或者说内心里她和阿姨美内感情非常好,她从没想过美内会伤害或者做坏事牵连她。实际上,她当时心里认为美内让自己走在前面的原因,是因为可能是和美内在一起的那个缅甸人没有身份证或者居留证等入境的手续,担心被警察处罚。
所以说,主观上被告人米努根本不知道被告人美内和缅甸人携带了毒品。退一步说,就算米努想到过或者应当想到美内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但是这只是一种猜测,刑法不可能因为行为人的猜测而对其处罚!
另一方面,案发半年后被告人米努和阿二在家附近水库钓鱼时被告抓。从常理上说,如果一个人触犯了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他往往会逃避抓捕。所以说,这从某种程度上说,被告人米努在事发后一直以来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罪。
【认知程度】再次,从米努的年龄、阅历、性格、爱好等方面以及当时被告人米努一心想着和男朋友到景洪玩的心态来看,她根本就没有认真的去思考,阿姨美内叫她“在前面走,然后有警察就说一声”,美内的这个要求有什么深层次的含义。
我们不能以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思维能力、理解能力去加在被告人米努的身上,要求她不要给她的阿姨带路,要求她应当知道美内和缅甸人的随身携带物品上藏有毒品。
【非法利益】最后,运输毒品犯罪的当事人,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米努没有获得到分文的好处。甚至连租车费都是自己出的。所以说,她没有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动机。
综合以上几方面,我认为被告人米努没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把这种“被告人美内叫被告人米努在前面走,有警察就告诉她”的行为,理解为是一种“探路行为”;甚至将这种探路行为,推定为被告人米努就一定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人美内和缅甸人携带了毒品,进而推定为被告人米努参与了毒品运输行为,我认为这种认定和推测是不客观的。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后果,而且还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否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证据不足】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被告人不仅要有犯罪的行为,还要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法庭查清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米努有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她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并不能对“米努是否参与了运输毒品的事实”排除合理的怀疑。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被告人米努,可以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己最亲的人利用“最亲密的情感”将她作为犯罪的工具;甚至可以说被告人米努是“被亲情绑架” 而卷入本案中来。作为一种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
所以说我认为被告人米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至此,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012年 5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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