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非法行医给丙开了点滴用错了药,丙找了上门静点的没有护师资格的乙给打点滴致丙死亡。两种药不能并用并用了引起反应。问题是上门静点的甲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 律师分析 石家庄刑事律师1、 首先打点滴属于医疗行为 2、上门静点存在过错,构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
医生执业资格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城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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