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民事上该款项 该谁付 ,2、刑事上 ,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观点一:工作人员以银行的名义 签订的合同 , 肯定是有 银行还款的,因营业所不是民事主体 ,该有县级农行承担,该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损公肥私 ,数额较大,肯定构成犯罪。涉嫌挪用公款罪。民事定性是前提, 既然民事上定性为 ,银行需要偿付,则此笔借款为银行的债券债务 ,既如此 ,这个钱等于是银行损失了20万,损失的情况为 工作人员为挪用 ,后无力偿付, 故应构成 挪用公款罪。 观点二:无诈骗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无挪用公款之实,无罪。如果作为农行的领导或员工能向本行借款的话,我认为该案在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此人虽然也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却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肆虐挥霍,不愿归还的主观意图。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