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为浙江人,乙为甘肃人,二人协商合伙经营煤炭生意,由甲投资,乙出场地,由乙负责从煤矿进煤,低进高出,利润双方对等分成,其间,乙方联糸低价煤向甲方报高价煤骗取甲方支付的购煤款差价,该案以合同诈骗罪己诉至法院,辨方有意见为这是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否? 观点一:这叫合同诈骗罪?如果煤品质没问题,应当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煤品质 是质量问题,是合同诈骗刑事问题。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令狐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