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关于学校老师同时兼学校出纳,学校校长们同意将收到的用于小金库的钱交予出纳保管,同意出纳将钱存在个人账户,出纳将钱用于理财,时间长短不一,分别为10天最长一个月,金额由5-18万元不等。他的主体身份应该怎么定,能否构成挪用公款? 观点一:学校属于事业编制,并非公务员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不笼统地认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是看教师在做什么工作。如果这位老师代表学校去采购校服或者资料,接受供应商的贿赂,这位老师此时的身份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老师的工作,有公务活动,也有非公务活动,要看具体工作。法律,将公立学校的教师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学校从事公务的才能成为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只是从事事务性工作,则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令狐冲) |